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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價鑒定 TIAN TONG YUAN案涉上億元的民事案件,省高院一審,最高院二審。當事人相當復雜的關系網(wǎng),多重利益糾葛,導致二審中,下級單位甚至建議將上級領導送去“喝茶”。
案情雖復雜,但案件性質(zhì)簡單。就是金程公司承接政府項目,因資金問題導致工程未完工。期間,金城公司單方委托鑒定公司出具《工程造價編制報告》,就已完工程向有關單位索要工程款。
由于案涉項目屬于先動工后招標的違規(guī)項目,金程公司與有關單位簽訂的合同在一審時被認定為無效合同。
二審時,各方當事人主要圍繞付款主體的確認;《工程造價編制報告》能否作為認定工程造價的依據(jù);工程款付款條件是否成就,這三點進行審理。
付款主體的確認過于繁雜,先按下不表。對于《工程造價編制報告》,二審法院認為,一審中有關單位雖不認可該報告,但經(jīng)法院釋明,該單位既不申請鑒定,亦不提交證據(jù),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針對第三個問題,二審法院認為,工程未經(jīng)竣工驗收,但已實際投入使用。有關單位雖提出的工程質(zhì)量問題,但未提交有效證據(jù),應視為認可本案工程質(zhì)量。支持金城公司的工程款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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