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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審計 TIAN TONG YUAN我國工程在進行造價期間是需要根據(jù)合理的價格來進行調整,對于總價合同在進行計算過程當中,是可以根據(jù)實際的情況來進行約定。那么,總價包干合同,該怎么審計呢?
固定總價合同是屬于價格規(guī)定好的合同,在一般情況下是不能調整價格的,但如果出現(xiàn)一些特殊的情形時,是可以調整的。
以一次包死的總價委托,且價格不因環(huán)境的變化和工程量增減而變化的工程承發(fā)包合同,我們稱這為固定總價合同。在這類合同中承包商承擔了全部的工作量和價格風險。除了設計有重大變更,一般不允許調整合同價格。
在進行承包時,承包人如果對發(fā)包人的工程項目內容、風險范圍和報價不進行調整的時候,就會簽訂固定總價合同,但是會有風險。
固定總價合同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風險范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因此如果業(yè)主招標時明確合同為固定價格合同,但未明確風險包干范圍,則中標后雙方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該固定價款包含的價格風險范圍以及超出此范圍的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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